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或者扣押。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返还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本文就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解除查封扣押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查封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查封:
当事人已履行被执行义务的; 执行期限已届满的; 不符合查封条件的等。**二、解除查封扣押的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或者扣押。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后,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解除查封或者扣押笔录,并交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
**三、被查封或者扣押财物的返还**
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查封或者扣押解除后,可以申请返还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返还财物时,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返还财物清单,并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
**四、被查封或者扣押财物的损失赔偿**
因行政机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根据财物的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
**五、案例分析**
某公司因拖欠税款,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名下的一台挖掘机实施了查封。后该公司主动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了解除查封的决定。但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失,挖掘机在查封期间被盗。该公司遂向税务机关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税务机关对挖掘机被盗负有赔偿责任,遂判决税务机关赔偿该公司挖掘机的全部价值。
**六、结语**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返还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如果因行政机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