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法保全解除条款
一、民事诉状法保全的解除
民事诉讼法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财产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性保障措施。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若当事人认为有证据灭失、毁损或者变卖、转移之虞,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为有证据灭失、毁损或者变卖、转移之虞,向办案机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保全解除是指人民法院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解除分为三种情况: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的二、民事诉状法保全解除条款
民事诉讼法保全解除条款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至105条中。该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的。其中,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是指,申请人未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通知后5日内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保全措施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撤回申请后5日内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作出驳回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和解协议或者判决书后5日内解除保全措施。
三、民事诉状法保全解除程序
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对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对不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责令有关当事人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解除保全措施,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四、民事诉状法保全解除误区
在民事诉讼保全解除中,当事人经常存在一些误区:
保全措施一经申请就可以自动生效。实际上,保全措施的申请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只有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才生效。 保全措施的解除只需要申请人自己提出申请即可。实际上,保全措施的解除需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解除。 保全措施的解除后不可以再申请保全。实际上,保全措施的解除并不影响申请人再次申请保全。五、民事诉状法保全解除实例
**案例:**甲诉乙返还借款纠纷一案,甲向法院申请保全乙名下的房屋一套。法院审查后,裁定保全。后双方调解结案,甲撤回起诉。那么,保全措施应如何解除?
**解答:**本案中,甲撤回起诉后,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因此,甲撤回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乙房屋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