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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预查封协执
时间:2024-05-31

法院预查封协执

法院预查封协执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的一项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预查封协执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预查封协执申请,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情况、被执行人的情况、申请查封的财产、申请查封的理由以及证据。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可能被执行的财产线索。

预查封的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以下财产进行预查封:

动产,如车辆、家具、家电等。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预查封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预查封,并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通知被执行人应当载明查封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查封期限、解除查封的条件等事项。

人民法院在执行预查封时,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查封措施,并制作查封笔录。

预查封的效力

预查封对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被查封的财产。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预查封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满后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以下裁定:

解除查封,如果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维持查封,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但拒不支付执行费用,或者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拍卖被查封的财产。

预查封的监督

人民法院对预查封进行监督,确保预查封措施依法执行。利害关系人对预查封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受理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裁定。

法院预查封协执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

注意事项

在申请法院预查封协执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权益,且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风险。 申请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提供尽可能多的财产线索。 申请预查封的财产应当具体明确,范围不宜过大。 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否则预查封可能会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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