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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卡后
时间:2024-05-31

法院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卡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有哪些?

当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卡时,当事人将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应当了解自身的权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救济。

一、提起复议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法院已经冻结了当事人的银行卡,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该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担保措施、案件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四、申请恢复执行

如果财产保全期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结,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保全措施。

五、申请损害赔偿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应当依法对造成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赔偿。

六、追加担保人

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果当事人提供担保不实或者担保人丧失履约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当事人不另行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大保全力度,直至冻结当事人全部银行卡。

七、异地冻结

如果当事人的财产跨市或跨省,可以向异地法院申请异地冻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跨行政区域存放的财产进行冻结。但是,当事人能够提供担保的,应当先行提供担保。

八、仲裁保全

如果纠纷已经提交仲裁,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卡。

九、行政保全

如果纠纷涉及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十、诉讼保全

如果纠纷尚未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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