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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败诉解除查封申请书
时间:2024-05-31

原告败诉解除查封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名称):

兹有原告(原告名称)诉被告(被告名称)关于(案情概述)一案,贵院于(日期)作出口头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已于(日期)收到判决书,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曾于(日期)向贵院申请对被告名下位于(地址)的涉案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根据贵院(日期)出具的(查封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贵院已查封涉案房产。现因原告已败诉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对涉案房产查封的目的已不存在,为避免对被告的合法权益造成进一步损害,原告特此向贵院提出解除对涉案房产查封的申请,恳请贵院准许。

请求事项:

裁定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地址)涉案房产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已败诉,查封目的已消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查封措施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保障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败诉一方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本案中,原告已败诉,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无财产转移、隐匿、毁损的风险,故对涉案房产继续查封已无必要,查封目的已消失。

二、解除查封有利于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涉案房产是被告及其家人的主要住所,查封措施对被告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解除查封有利于保障被告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居住权、使用权等合法权益。

三、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撤销执行申请,或者发生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执行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上述规定中“执行标的物已经不存在”的情形,故贵院应当裁定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措施。

四、原告已尽到告知义务

原告已于(日期)将解除查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答辩意见,视为其同意原告的解除查封申请。原告已尽到告知义务,保障了被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贵院对被告名下位于(地址)涉案房产采取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具状人:原告(原告名称)

具状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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