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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解除查封申请书
时间:2024-05-31

请求法院解除查封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王某,男,现年35岁,汉族,农民,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 xxx 镇 xxx 村 x x x 号。联系电话:13888888888

二、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陈某,男,现年32岁,汉族,商人,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 xxx 镇 xxx 村 x x x 号。联系电话:13999999999

三、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准予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 xxx 镇 xxx 村 x x x 号房屋的查封。

四、申请理由

查封已达目的,不影响执行。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1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执行人陈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经审理,贵院于2022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执行人陈某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23年1月向贵院申请执行。经查封,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 xxx 镇 xxx 村 x x x 号的房产一处。贵院遂于2023年2月对该房产实施查封。

因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金额较小,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较强变现能力的房产,足以确保申请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查封已达到目的,不影响执行。

查封导致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

被执行人陈某名下被查封的房屋系其母亲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并非该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为申请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查封导致申请人及其家人无处居住,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此外,查封导致该房屋贬值,申请人无法处分该房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无逃避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陈某为商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积极配合,未有逃避执行或转移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认为,在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考虑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生活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查封,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五、证据和材料清单

《执行通知书》

《查封裁定书》

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房屋权属证明

申请人居住情况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特此提出本申请,请贵院审查核准。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日期: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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