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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解除查封 扣留
时间:2024-05-30

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留

**引言**

查封和扣留是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对涉案财产和物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解除查封扣留是监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认定涉案财产和物品不属于查封、扣留范围后,对已采取查封、扣留措施的财产和物品解除限制的法律行为,是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解除查封扣留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留作出了详细规定。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留的,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予以公示。

**书面通知**

监察机关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解除查封、扣留的情况。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解除查封、扣留的决定书文号; 解除查封、扣留的财产、物品名称、数量和特征; 解除查封、扣留的时间和地点; 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所在地; 监察机关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公示**

监察机关应当在监察机关的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解除查封、扣留的情况。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解除查封、扣留的决定书文号; 解除查封、扣留的财产、物品名称、数量和特征; 解除查封、扣留的时间和地点; 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监察机关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利害关系人对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影响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留的执行。

**执行程序**

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留后,应当及时执行解除查封、扣留的决定。执行解除查封、扣留的程序如下:

通知被执行人到监察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解除查封、扣留的财产和物品; 对不能及时领取的财产和物品,监察机关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保管; 对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财产和物品,监察机关应当协助被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 对被执行人拒不领取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领取期限仍未领取的财产和物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解除查封、扣留。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对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留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常见问题**

1. 什么情况下监察机关可以解除查封、扣留?

当监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认定涉案财产和物品不属于查封、扣留范围的,应当解除查封、扣留。

2. 利害关系人如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解除查封、扣留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解除查封、扣留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留后,利害关系人如何领取财产和物品?

监察机关解除查封、扣留后,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到监察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财产和物品。对不能及时领取的财产和物品,监察机关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保管。对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财产和物品,监察机关应当协助被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

**结语**

监察机关依法解除查封扣留,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解除查封扣留,切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察工作公正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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