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查封的法院单位
查封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措施,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处分,禁止其变卖、转移或设置担保。申请查封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且在特定情况下方可获得法院许可。
申请查封的法院单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申请查封的法院单位包括:
1、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区、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
2、法律规定有权申请查封的中级人民法院,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有权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查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非常情况下可指定下级法院对全国范围内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4、依法享有执行权的其他单位,如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申请查封的条件
申请查封财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债权人或其代理人
2、债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经过生效判决、裁定,或者经过仲裁机构裁决,且债务人已逾期履行
3、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
4、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嫌疑
5、有证据证明采取查封措施必要且有效查封的范围
查封财产的范围包括:
1、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汽车、存款、机器设备等
2、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3、被执行人的收益,如工资、奖金、分红等
4、被执行人的股权或其他出资权益,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合伙企业的出资等查封的效力
查封后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处分,也不能设定担保。同时,任何人不得私自解除查封。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经查明后自行裁定解除查封。
申请查封的程序
申请查封的程序如下:
1、填写申请查封财产令的申请书,并提交必要的材料
2、法院受理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准许查封,并出具查封财产令
3、法院将查封财产令送达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并予以执行不予查封的情形
申请查封虽然具有重要性,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准许。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查封。不予查封的情形包括:
1、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确实没有履行能力
3、申请查封的财产是日常生活必需品,或者具备社会公共利益性质
4、查封措施会严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嫌疑注意事项
申请查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查封应及时提出,以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造成损失
2、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查封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3、查封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申请查封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在查封期间,申请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