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流程视频
一、概念与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造成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依法采取扣押、冻结、划拨、提存等措施,对争议的财产或涉案财产进行控制或处分的法律行为。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顺利进行的一项诉讼辅助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实现,防止出现对方当事人因财产转移而缺乏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造成胜诉判决无法执行;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财产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擅自处分争议财产,造成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促进纠纷的公正、及时解决,避免因当事人转移财产而导致诉讼程序中断或拖延,影响纠纷的及时解决。二、财产保全的种类和方式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两类: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在诉讼开始前,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 诉中财产保全:在诉讼开始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程序有所区别,但财产保全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扣押:是指扣留被保全财产,交由执行人员保管。扣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汇票、期票和股票等财产进行控制,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该财产。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产划转到指定账户,由执行人员保管,或者划拨给申请人。 提存:是指人民法院将争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提存到法院或者法院指定的机构保管,由法院或者指定机构保管。三、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审查
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审查是财产保全流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具体内容如下:
1. 申请主体
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可以是: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对诉前财产保全有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 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2. 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保全的原因、事实、法律依据、保全请求等内容。 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保全的事实依据的材料。 担保书: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保证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赔偿。3. 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主要审查以下标准:
必要性: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紧急性:保全措施需要紧急采取,如果不及时采取,将使保全目的无法实现。 担保的提供: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保证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赔偿。四、财产保全的执行与解除
财产保全申请经人民法院審査后,如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将裁定准予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担保,否则法院有权撤销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执行完毕后,法院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异议与执行监督
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裁定是否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对人民法院的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六、财产保全视频流程
为了更好地理解财产保全流程,我们为您提供了一个详细解释视频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