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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保案件解除保全需立案吗
时间:2024-05-30

执保案件解除保全需立案吗?

当债务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保全异议之诉后,执行程序将被中止或中断了。此时,被执行人认为不需要再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如何申请解除保全?是否需要立案?本文将探讨债权人在执保案件中解除保全时是否需要立案的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进行详细分析。

## 一、执保案件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债权人提出保全异议的,在人民法院未解除保全措施前,执行程序中止。 上述规定明确了保全的适用条件及执行异议或保全异议提出后的法律后果,但并未规定解除保全措施是否需要立案。 ## 二、解除保全措施的两种途径 在实践中,解除保全措施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1. **当执行异议或保全异议被驳回时** 如果债务人提起的执行异议或保全异议被驳回,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此时无需债权人另行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2. **当无申请执行或申请执行的期限已过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依职权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6个月,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如果债权人在6个月内未申请执行,或虽已申请执行但未在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此时也无需债权人另行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此外,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解除保全措施: * 保全标的物有灭失或者变质等情况 * 申请执行期间已过而债权人未申请恢复执行 * 人民法院依职权执行后,债权债务已抵销结清 ## 三、无需立案的理由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在执行异议或保全异议被驳回时,或在无申请执行或申请执行的期限已过时的两种情况下,无需债权人另行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将主动解除保全措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需立案。** 事实上,在实践中,大部分的保全解除都是通过执行法院直接作出裁定或通知的方式进行的,无需立案。 ## 四、特殊情形下需立案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需要立案申请解除保全,即: * **债权人认为对于是否解除保全措施存在争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 此时,债权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立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称的争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或合法性存在异议,而并非对债务本身的异议。 ## 五、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 1. **无需立案的解除保全程序** 如前所述,在无需立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将主动解除保全措施,债权人无需另行提出申请。 2. **需要立案的解除保全程序** 如果债权人认为存在争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基本信息 * 案号及保全措施的类型和内容 * 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 * 提交的相关证据 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 六、解除保全措施后效力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被保全的财产将回复到保全前的状态,债权人不得再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申请解除保全之前已经申请执行,并且执行程序仍在进行中,则解除保全措施不影响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 ## 七、总结 综上所述,在执保案件中,解除保全措施是否需要立案取决于以下情况: * **不需要立案的的情形:**执行异议或保全异议被驳回时;无申请执行或申请执行的期限已过时;人民法院依职权执行后,债权债务已抵销结清。 * **需要立案的的情形:**债权人认为对于是否解除保全措施存在争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 债权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途径,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未及时解除保全而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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