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法院不冻结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外地机动车的案件较多。外地车在中国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涉及诉讼,法院能否冻结外地车?这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分析。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冻结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可能; 被申请人借故推延履行,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逃避拒绝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 其他有必要的情形。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外地车是否冻结存在不同的意见,主要分歧在于外地车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外地车是财产,法院可以冻结。理由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财产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拥有或控制的具有价值的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物。机动车属于有形的物,因此,外地车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外地车不属于财产,法院不能冻结。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财产”应当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享有权利、支配的物。外地车不在中国境内,当事人无法支配,因此,外地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财产。
法院的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民终2825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要求对被告名下在外的汽车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致害车辆注册地为外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尚未对在外的车辆进行执行查控的渠道和办法,原告本院要求对被告名下外省车辆采取保全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3)粤0704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外省市车辆并非本辖区人民法院查控范围,对于原告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本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予采纳。
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法院对于是否冻结外地车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在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不冻结外地车。如果当事人希望法院采取冻结外地车的保全措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可能,或者其他有必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