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损失去哪个法院起诉**
**冻结损失法律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损失是保全措施的一种,是指法院依申请人在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措施。
**冻结损失起诉法院**
对于冻结损失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一般诉讼程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在基层人民法院诉讼登记的普通程序以外的特别程序民事案件;
(三)申请宣告失踪、死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撤销监护的案件;
(四)涉及婚姻关系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对于冻结损失纠纷,其本质属于财产纠纷,因此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有多个住所,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任何一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不明,则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冻结损失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可以向区、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冻结损失起诉材料**
冻结损失起诉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
(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三)证据材料,如申请冻结财产的理由、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证据等;
(四)财产保全申请书。起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或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和单位名称、住所;
(三)请求的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二)请求保全的财产和保全方式;
(三)申请保全的理由;
(四)证据及其来源。**法院审查**
法院受理冻结损失起诉后,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原告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二)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四)原告的证据是否充分;
(五)被告是否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情形。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冻结财产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四十小时内,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应当立即送达被申请人。
**诉讼注意事项**
冻结损失诉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及时提起诉讼。冻结损失的申请应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出,否则法院可能不会采取冻结财产措施。
(二)提供充分证据。原告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情形,并说明冻结财产的范围和保全方式。
(三)注意保全费用的负担。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被申请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保全措施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冻结损失是一种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保全措施,对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诉讼中应注意及时提起诉讼、提供充分证据、注意保全费用的负担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