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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区法院冻结账户
时间:2024-05-28

高淳区法院冻结账户

一、冻结账户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措施只适用于申请执行的财产,自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解除。

二、冻结账户的范围

高淳区法院可以冻结的账户包括:

被执行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 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开立的保险账户; 被执行人在其他机构开立的可以用于结算的账户。

三、冻结账户的申请

申请冻结账户需要向高淳区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冻结的账户、申请冻结的数额以及申请冻结的理由。相关证据材料包括:

申请人身份证明; 证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控制的账户; 证明执行标的不能及时清偿的证据; 其他可以证明申请必要性的证据。

四、冻结账户的审查

高淳区法院对申请冻结账户的材料进行审查后, 符合法定条件的, 应当作出冻结裁定并通知申请人。

以下情形之一, 高淳区法院不予冻结:

申请人不具有财产保全能力; 申请的证据不成立或者不足; 冻结的财产价值明显超出申请标的的范围; 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五、冻结账户的解除

冻结的账户自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解除。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

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 申请人撤回申请; 法院裁定解除冻结。

此外, 高淳区法院还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冻结: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冻结的财产价值明显超出执行标的的范围; 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六、典型案例

案例1:

申请人张某因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高淳区法院申请执行。李某名下有一笔存款账户, 张某申请对该账户进行冻结。高淳区法院经审查, 查明李某的存款金额为10万元, 执行标的为5万元。高淳区法院遂作出冻结裁定, 冻结李某存款账户5万元。

案例2:

申请人王某因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向高淳区法院申请执行。但赵某已下落不明, 王某不知赵某名下有无财产。王某向高淳区法院申请对全国范围内的赵某名下所有账户进行冻结。高淳区法院经审查, 认为王某的申请虽不具体, 但赵某下落不明, 王某申请对全国范围内的赵某名下所有账户进行冻结具有保全财产的必要性。高淳区法院遂作出冻结裁定, 对全国范围内的赵某名下所有账户进行冻结。

七、法律责任

当事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转移、隐匿、变卖被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执行行为。违反规定的, 将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 可能触犯刑法, 构成妨害执行罪。

八、建议

对于被冻结账户的当事人, 建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主动申报财产, 促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冻结裁定有异议, 可以聘请律师提出异议申请或提起复议、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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