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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法院查封通知书
时间:2024-05-28

石狮市法院查封通知书

编号:{查封通知书编号}

被查封人:{被查封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明号码:{被查封人身份证明号码}

因你方涉及{案件类型}纠纷,本院已于{受理案件日期}受理{原告姓名或名称}诉你方{诉讼请求}一案。为维护诉讼秩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决定对你的以下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一、查封标的

{查封标的物1} {查封标的物2} ...

二、查封方式

冻结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名称1}、{银行名称2}等账户); 查封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地址1}、{不动产地址2}等); 查封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名称1}、{动产名称2}等); 查封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1}股权、{基金名称2}投资权益等)。

三、查封期限

本查封期限为{查封期限},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在此期间,你方不得处分、转移、隐匿或毁损上述财产,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四、权利告知

你方有权对本查封决定提出异议。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你方可以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状。本院将依法审查你的异议并及时做出裁定。 你方有权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你方可以凭本通知书到本院查阅卷宗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你方有权委托律师代理。你方在诉讼中可以聘请律师代理。你方未委托律师代理的,本院可以为你方指定辩护人。你的辩护人享有与你方同等的诉讼权利,可以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提出辩护意见,参加诉讼活动等。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查封人,一份留存本院。 本通知书自送达被查封人之日起生效。

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姓名}

联系电话:{承办法官联系电话}

石狮市人民法院

{出具日期}

注:

1、本通知书仅适用于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本通知书的格式和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石狮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查封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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