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动产查封规定
时间:2024-05-28
人民法院不动产查封规定
引言
不动产查封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目的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查封,须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查封范围和条件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不动产:
房屋 土地 林地 草地 海域 其他具有物权权能的不动产进行查封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怠于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且下列不动产不属于查封范围:
已提供担保的物 未经司法机关依法解除查封的物 法律规定不得查封的不动产查封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程序主要包括:
立案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立案受理。 送达通知:人民法院将查封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现场查封: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不动产现场,贴封条、张贴查封公告,并公告查封期限。 告知权责:人民法院告知被执行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查封的法律效力、权利和义务。 制作笔录: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制作笔录,记录查封的情况和相关信息。 登记备案:人民法院将查封情况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查封效力
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冻结产权: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权属发生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否则无效。 占有控制:人民法院对被查封不动产享有占有和控制权,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或使用该不动产。 禁止处分: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已被查封的不动产。 强制执行:在诉讼终结后或执行程序中止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置被查封不动产,优先清偿债务。查封中的权利义务
被执行人的权利:
申请解除查封 执行异议 处分经人民法院许可而处分的非查封财产被执行人的义务:
不得隐匿、变卖、毁损查封财产 如实报告财产状况 协助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查询查封信息 对查封财产提出异议 申请保全自己权利人民法院的义务:
保护被查封财产 告知被执行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查封情况 及时处理查封异议和解除查封申请解除查封
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解除查封 执行程序终结或者中止 其他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形人民法院解除查封不动产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并撤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备案。
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人民法院不动产查封的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