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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复议
时间:2024-05-27

解除财产保全复议

前言

财产保全是一项诉前或诉讼中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无法实现生效判决。当债务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复议。

一、复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认为不当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必须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二、复议程序

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应当载明:

复议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复议请求及理由; 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1. 复议审查

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包括:

是否符合复议条件;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理由是否成立。

如果复议申请不符合条件,中级人民法院将驳回复议申请。如果复议申请符合条件,中级人民法院将受理复议申请。

2. 审查调查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对复议事项进行审查调查。审查调查主要包括:

调卷审查; 听取复议申请人和保全申请人的意见; 调查取证。

3. 复议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调查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和保全申请人。复议决定包括:

确认财产保全措施; 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驳回复议申请。

三、解除财产保全复议的要点

对于债务人来说,提出解除财产保全复议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把握复议时限:15日内申请复议,逾期将无法获得复议保护。 明确复议请求:清楚说明请求解除全部或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理由充分、证据确凿。 收集证据材料:提交能够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或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如收入情况、存款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 准备陈述意见:复议过程中,积极参与质证并陈述自己的意见,阐明观点并应对对方的质疑。 考虑提出担保:如果需要解除全部或大部分财产保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以降低法院对解除措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担忧。

四、复议的裁量性

财产保全复议具有裁量性,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调查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时,中级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合法合规; 保全措施是否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措施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影响; 当事人的行为及态度;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五、复议后的救济途径

如果债务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复核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将根据复核意见作出终局裁定。

总结

财产保全复议是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债务人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应及时按照法定期限提起复议申请,并积极参与复议过程,提交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同时,中级人民法院在复议审查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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