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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xx的决定书
时间:2024-05-27

解除查封XX的决定书

文号:XX(2023)第1号

当事人:XX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因诉讼案件于XXXX年XX月XX日被依法查封。现该诉讼案件已处理完毕,当事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第一条 解除查封

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对当事人以下财产的查封:

坐落于XX省XX市XX区的房产,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 位于XX银行的账户,账号XX; 登记在XX机动车管理所名下的车辆,车牌号XX;

第二条 执行依据

本决定书的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已履行诉讼案件的全部法律义务,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人民法院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条 生效

本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本院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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