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或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二、保全情况
1. 保全标的:具体指明拟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现状等。 2. 保全方式: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扣留动产等。 3. 保全限度:明确保全财产的具体数额或范围。
三、申请理由及事实根据
申请人应当陈述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明其请求成立的事实根据,包括: 1. 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及案由。 2.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或正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证据。 3. 不立即保全会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证据。
四、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请理由和请求成立,如: 1. 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借据等书面材料。 2.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3. 由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
五、被申请人陈述
经宣读申请人的申请书、证据材料后,询问被申请人: 1. 对申请人的请求是否认可。 2. 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有异议。 3. 对保全标的、保全方式、保全限度是否有异议。 4. 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根据是否有异议。 将被申请人的陈述如实记录。
六、调查核实情况
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协助。调查核实包括: 1. 核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及案由。 2. 核实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或正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证据。 3. 核实不立即保全会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证据。
七、裁定
法院经审查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裁定应当载明: 1. 准予或不准予保全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2. 保全标的、保全方式、保全限度。 3. 保全担保: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财产担保。
八、其他
1. 询问笔录由书记员记录,经审查认可后由书记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2. 本笔录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申请人,一份留卷备查。 3. 当事人可以对本笔录提出更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