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结束前解除保全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措施是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逃避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保全措施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等。其中,财产保全是法院最常用的保全措施之一,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中,二审结束前解除保全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
二审结束前解除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但应当提供担保,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申请人于申请保全时隐瞒了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担保的; 保全措施不当,明显超出了保证实现申请人诉讼请求所必需的范围,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执行判决的可能性很小的; 保全的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且该第三人不是申请执行的义务人,不承担清偿责任的; 其他情况。其中,在二审结束前申请解除保全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审尚未宣判或者调解结案; 被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出上诉; 被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有理由相信二审法院会改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足以保证在二审判决确定后,如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以履行判决。二审结束前解除保全的程序
被申请人申请二审结束前解除保全,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解除保全的事由、理由和担保措施。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
二审结束前解除保全的担保措施
被申请人申请二审结束前解除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包括:
财产担保:被申请人可以提供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作为担保; 保证担保:被申请人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保证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义务; 信用担保:被申请人可以提供由具有担保资格的信用機構出具的信用担保証書。法院在审查担保措施时,应当考虑担保的性质、金额、可靠性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解除保全。
二审结束前解除保全的法律效果
法院准许解除保全后,原先的保全措施即行解除。被申请人应当及时解除抵押权、冻结银行存款等保全措施,恢复其对财产的处分权。
如果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能履行判决义务,则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二审结束前解除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防止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被申请人符合解除保全条件,且提供担保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二审结束前解除保全。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担保措施的可靠性,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