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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解除保全
时间:2024-05-27

广东省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在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书中说明解除的理由和解除的范围,并送达当事人。

解除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的; 保全措施的期限已屆滿,或者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的; 债务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

解除保全的程序

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书后,应当立即履行解除保全措施的义务。

人民法院决定不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不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送达当事人。

解除保全措施的效果

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保全措施立即解除。

保全措施解除后,被保全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恢复原状。

保全措施解除后,当事人就保全措施的损害赔偿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除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

在解除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慎重对待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和相关证据,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解除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因解除保全措施而受到不当损害。 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对于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避免当事人因保全措施的延续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解除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人民法院在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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