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行业动态
解封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 诉中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履约担保 投标保函 预付款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执行合解可以先解除查封吗
时间:2024-05-27

执行合并可以先解除查封吗?

一、什么是执行合并

执行合并是指在不同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多个执行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合并执行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执行效率,避免执行资源浪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合并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执行合并的情形包括:

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案件且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相同; 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案件且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不同,但法院所在地属于同一上级法院管辖; 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案件且法院所在地不同,但法院之间协商同意合并执行的。

三、执行合并的效力

执行合并后,原执行案件的执行由合并后的执行法院统一进行。原先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如查封、冻结等,均由合并后的执行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合并后,被执行人不得以合并前法院的执行措施无效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四、执行合并与解除查封

执行合并不当然导致原执行案件中所采取的查封措施自然解除。是否解除查封,需由合并后的执行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做出决定:

查封的必要性: 查封对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的影响; 执行程序的进行情况。

五、实践中常见情形

在实践中,对于执行合并后能否先解除查封的情形,有两种常见做法:

有些法院认为,执行合并并不必然导致原执行案件中采取的查封措施自动解除,合并后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查封。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执行合并的情况下,查封措施可以暂时不解除,待执行完毕后恢复执行。 有些法院认为,执行合并后,原执行案件中采取的查封应立即解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多个执行案件,其中一案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不明确或者不具体的,应当将此案移送其户籍所在地法院执行。但移送后,被执行人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解除。

六、建议

对于执行合并后是否解除查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因此,建议债权人在执行合并后及时与合并后的执行法院沟通,了解法院的具体执行安排,避免影响自身权益。

七、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条

总结

执行合并后是否解除查封是个复杂的问题,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议债权人在执行合并后及时与合并后的执行法院沟通,了解法院的具体执行安排,避免影响自身权益。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