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的管辖法院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财产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措施,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藏财产,从而影响判决执行,而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保障原告债权实现的诉讼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的规定,对公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是指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所在地。对于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其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动产,如机动车、现金等,其所在地为动产的通常保管地或被发现地。
异地保全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全财产可能不位于原告住所地法院辖区内,此时可以申请异地保全。异地保全需要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并委托原告住所地法院执行。
被告住所地法院
对于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保全,除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外,还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在中国境内的主要营业场所,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公场所。如果被告有多个住所地的,选择其中之一即可。
管辖异议和上诉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保全财产的条件
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为权利人,并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债权的行为的风险。 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对该财产享有处分权。 保全财产的数额应与债权的数额相当。保全财产的程序
保全财产的程序分为书面申请和 mündlich申请两种方式:
书面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保全财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保全财产申请书 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 符合保全财产条件的证据 保全财产建议清单mündlich申请
申请人 mündlich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在口头申请后立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mündlich申请保全财产笔录 符合保全财产条件的证据 保全财产建议清单对保全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措施。裁定不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财产的解除
保全财产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未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当事人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期满未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另外,在以下情形下,法院也可以解除保全财产:
申请人不履行提供担保的义务。 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保全财产或者被保全人的所有。 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财产,损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 保全措施的效力已经实现。 执行完毕。 协议解除的。 其他不再符合保全条件的情形。保全财产的解除,应当由原裁定保全措施的法院做出解除裁定。被保全人对解除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