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保全的解除方法
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称为破产保全。破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处分或转移其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债权。那么,破产保全解除的方法有哪些呢?
破产宣告前解除保全
**1. 债务清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为债务人已完全清偿债务的,应解除破产保全。这种解除保全的方式适用于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能够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况。
**2. 提供担保**债务人提供能够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后,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为担保措施有效且能够保证债务履行的,应解除破产保全。这种解除保全的方式适用于债务人暂时无力清偿债务,但有能力提供担保的情况。
**3. 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清偿债务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为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能够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应解除破产保全。这种解除保全的方式适用于债务人与债权人能够在破产宣告前达成和解的情况。
破产宣告后解除保全
**1. 破产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结后,应解除破产保全。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包括:清算完结、和解成功、重整成功等。
**2. 管理人报告**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报告,认为破产财产已全部变价,破产费用已全部支付,破产宣告时已知债权已全部清偿完毕,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宣告后发生的费用和新产生的债权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解除破产保全。这种解除保全的方式适用于破产财产全部清偿债务并结余不足的情况。
**3. 法院裁定**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解除破产保全条件成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破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破产保全条件成熟的,应裁定解除破产保全。这种解除保全的方式适用于其他原因导致解除保全条件成熟的情况。
提起撤销程序
**1. 撤销破产保全裁定的诉讼**利害关系人对破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审人民法院是否具备保全条件以及保全措施是否适当后,裁定准许或者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2. 撤销程序中的担保**在破产宣告前已取得破产保全措施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破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担保措施有效且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应解除破产保全措施。
其他解除保全的方法
除了上述方法外,破产保全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 **司法调解:**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期间,可以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司法调解,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解除破产保全。 * **行政许可:**在一定情况下,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破产保全具有许可权的,破产保全的解除须经该行政机关许可。 *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有新财产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新财产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解除对该新财产的保全,以便用于清偿债务。在实践中,确切的破产保全解除方法需要综合考虑破产的阶段、保全的原因和解除的条件等因素。只有满足法定的解除条件,才能解除破产保全,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