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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除查封案号使用规定
时间:2024-05-26

法院解除查封案号使用规定

前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解除查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对法院解除查封案号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旨在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号使用范围

《规定》明确了法院解除查封案号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相关执行程序终结的,以原执行立案案号继续办理; 人民法院已制作解除查封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尚未执行的,以原执行立案案号续行办理; 相关执行程序终结后因异议、复议、执行和解等事由申请恢复执行的,使用原执行立案案号; 被执行人一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违法强制执行的情形下申请履行和解除查封的,以原执行立案案号办理。

案号连续性使用原则

《规定》强调了案号连续性使用原则。对于符合案号使用范围的情形,应当继续使用原执行立案案号。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持案件的统一性和关联性,避免重复立案和造成当事人的不便。

新执行立案案号的适用情形

除了符合案号使用范围的情形外,《规定》也明确了新执行立案案号的适用情形:原执行立案案号已判决或裁定终结执行,重新申请执行的,申请人为不同主体或执行标的物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立案并使用新执行立案案号。

解除查封程序简化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解除查封程序,《规定》对解除查封的程序作出了如下规定: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制作解除查封裁定书后,应当及时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公开网、司法警察局信息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对于异议的处理,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解除查封裁定书; 对于确需调卷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调卷并制作解除查封裁定书。

其他相关规定

《规定》还对以下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当事人申请解除查封时,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执行文书副本; 对于有其他财产足以抵偿债务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视情况解除原查封措施; 对于执行完毕未及时解除查封的,法院应当及时主动解除查封; 对于恶意申请不解除查封的,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执行人员在解除查封时,应当制作解除查封笔录,注明解除时间、解除依据和方式等内容。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对法院解除查封案号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规范解除查封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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