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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法院查封公告
时间:2024-05-26

丹阳法院查封公告

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丹阳法院决定对下列财产予以查封:

**一、案号:**(2023)苏0281民初196号 **二、执行标的:** 1. 被执行人:张某 2. 标的物:位于丹阳市丹北镇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坐落在丹阳国际广场东地块7幢701室。 3. 查封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结之日止。

三、查封措施:

为了有效保护被查封财产,丹阳法院采取以下查封措施:

1. 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或隐匿该房产。 2. 委托丹阳市房产管理局对上述房产进行管理,负责该房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 3. 对上述房产的租金及其他收益进行查封,禁止被执行人收取或处分。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限为30日。在公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房产享有产权、租赁权、抵押权或其他权利的,应当向丹阳法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权利。

五、异议提出方式:

异议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异议:

1. 书面异议:将书面异议材料递交至丹阳法院信访办。 2. 电话异议:拨打丹阳法院异议受理专线:0511-86991234。 3. 网络异议:登录丹阳法院官方网站,在“网上信访”栏目提出异议。

六、异议审查:

丹阳法院收到异议材料后,将及时审查异议人的权利基础和证据材料。对有效异议,将依法处理;对无效异议,将予以驳回。

七、协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丹阳市房产管理局、丹阳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丹阳法院执行查封措施。对违反查封措施的,丹阳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已张贴在被查封房产所在地及丹阳法院公告栏。 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3. 本公告如有异议,以丹阳法院最终审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丹阳法院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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